内容简介
首先,为什么本文标题定语不采国内学术界通用的“清末”,而说“晚清”。已故的著名清史专家郑天挺先生曾认为把“末期”和“晚期”加以区别,他认为末期“是指理的生产关系完全崩溃瓦解,并向新的社会制度过渡的阶段,”而晚期“是指这个制度已经开始走向崩溃,但是还没有有完全崩溃,在个别方面还有发展的余地。”
其次,本文所称“职官”指的是文职官员,至于武职官制,当属另一专题。学界谈“官制”由业已久,但作者认为这是把重点放在具体制度上的一种表现,实际上,在体制——制度——人扣环中,影响中国几千年传统社会的更主要的是体制与人的因素,这种具体制度可经常变动,而体制与人的因素是难变。一言概之,本文是在晚清专制集权体制的大框架下来研究职官法——人法的。
其三,要特别强调一下,中国传统社会只有律学,对法观念的理解与西颇有出入。直到晚清时期,西方法律文化大量传入以后,才有法学一词和法学方法的运用。因此,现在研究古代的职官“法”,是以今人之眼光,分析传统之制度,传统与现代之“职官法”,技术上固有相似,价值上却差导异甚大。而本文尤其注意从传统与近代既有距离,近代与近代化含义也不一样这个角度,来说明这个“法”对近代中国历史进程的影响。
文中所说晚清时期,大致启于嘉启于嘉庆年间,止于辛亥革命,约相当于公元纪年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的十年,前后跨度一百余年。这一时期,是清朝从“亘古未有之盛世”到“天崩地解”大变革的社会转换期,它展现了中华民族走出封建社会迈向近代的坎坷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