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民事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一直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各地法院都极为重视。一段时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也是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民事审判的主要依据是民事、商事法律规范,对于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规范的范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私法范畴的争议。私法规范一直贯彻着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而很多情况下在立法时就给当事人的行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这一特点,反映到司法审判实践中,则多数情况下属于法律规范的漏洞或者空白。同时,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涉及到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既要考虑到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也要考虑到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还要考虑到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更要考虑到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立法予以规范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而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立法者又不可能对民事活动的所有方面都能概揽无遗,所以在出现法律漏洞与空白的同时,立法者还给司法者留有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交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去适用,这一点则是与刑法所不同的。同时,民法的发展性特点也决定了民法对市场经济的反映尤其敏感,民事活动的实践可以说是瞬息万变,会明显地与民事成文法拉开差距,使民法表现出更加严重的滞后性,特别是在刚走出转轨期的中国.新的改革措施迭出、新政策较多,不规范行为普遍存在,许多新的经济
现象和经济关系,难以在现有规定中甚至法理中直接找到判断的依据。民事审判与市场经济的关联性、民法的发展性和经济政策的多变性,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民事审判人员运用智慧正确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发挥民事审判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导向作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然而,由于各级法院、各地法院的法官们,在年龄、知识结构、社会阅历、审判经验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法律的解释、漏洞的补充以至司法裁量权的运用,都会有不同的结果,使得法院在裁判民事案件时,结果不一,由此而引出了确立民事案件裁判标准统一规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