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对应于国际海事组织(IMO)《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本标准与国际海事组织(IMO)《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T 12303-1990《海船声号器具的声压级测量》。
本标准与GB/T 12303-199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修改为海上航行船舶以及进出海港的其他船舶(见第1章);
——蓄电池供电时,电压稳态变化范围修改为-25%~+30%(见第4章);
——对长度为20m以下船舶所备号笛的频率界限及声强要求进行了修改(见表2和第5章);
——对测量记录作原则规定(见第6章)。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广东海事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慧茹、方竹、郭育标、陈新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2303-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