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破产条件。破产法是特殊情况的债务清理法。具备特定的破产条件才能启动破产程序的大门。破产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有破产原因和破产能力,形式要件有破产申请和破产管辖。
第二部分:破产程序。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有四个:受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我国采取受理开始主义,受理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重整以拯救企业和债务清理为双重目的,是积极的破产预防制度;和解是消极的破产预防制度;破产清算是传统的债务清理制度。为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了一系列破产机构。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机构包括三个: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三部分:破产实体。破产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破产实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破产债权制度,主要是破产债权的实现方式;二是债务人财产制度;三是与破产债权和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其他权利制度,主要有别除权、取回权、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和共益债权。
第四部分:破产法律责任。破产法律责任是保证破产程序正常秩序的最终屏障。破产法律责任包括破产企业管理层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等,而这些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方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其司法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