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刘道胜,1972年生,安徽怀宁人。1996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学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系,获历史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安徽大学中文系,获文学博士学位。2007年赴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安徽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安徽省徽学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主要从事中国古代史、历史文献学、徽学的教学和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第43批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安徽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与研究项目等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包括《李自成小传》(独著)、《中外文明史》(合著)、《以德治国:历代先贤启示录》(合著)等著述5种,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内容简介
徽州文书,被认为是20世纪继甲骨文、汉晋简帛、敦煌文书、明清内阁大库档案之后新资料的第五大发现。在丰富的徽州文书中,宗族文书为其大宗。无论是数量与类型,还是研究价值,宗族文书对于从整体上认识徽州文书,并藉此探索明清徽州民间万象与地方社会实态,乃至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历史来说,均具典型意义。本文以明清徽州宗族文书为中心,采用文书档案与文献记载相结合的方法,解读文书的形式,阐释文书的内涵,以揭示明清徽州宗族所固有的种种社会关系,进而考察国家和宗族的制度规范与民间实际运作之间的差异。
本著作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二部分从文献学的角度对徽州宗族文书作总体性考察。第三、四部分则以历史学、社会学等视角对徽州宗族文书所反映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阐发。
第一部分考察了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的形成、遗存及其形态。历史上高度发达的徽州经济文化,致使公私交往频繁,产生了大量文书资料。徽州宗族文书的形成是徽州区域发展之特定背景下的产物。而宋代以后徽州宗族组织的普遍发展,以及徽州民间素有重视记载与整理文书的传统,亦是徽州文书形成的重要因素。徽州文书的保存特有其公匣制度。并考察了文书的形制与版本形态。
第二部分探讨了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的契约表达程式。对契约的称谓与类型作出基本概括,对单契与合同的区别,土地买卖契约的构成,合同契约的类型,民间契约关系的维系等进行专门考察,对契约文书的格式规范与民间表达作重点分析。其中论述了个体性文书与宗族组织之间的关系。指出,宗族内部个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个体与宗族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它亦是宗族关系的一种体现。
第三部分对明清徽州宗族文书进行分类考述。主要以其所体现的宗族与国家和地方基层组织之间、异姓宗族之间、宗族内部的门房支派之间、宗族之于其它民间组织(如会社)、宗族之于家庭等的密切联系作为划分依据,从而将明清徽州宗族文书分为祭祀关系、继承关系、会社关系、主仆关系、异姓关系、赋役关系、诉讼关系等类型。对徽州文书所反映的诸多方面的宗族关系作具体阐释。这些关系既体现功能性和系谱性,亦兼顾地缘性和利益性。
第四部分为本书的结论。主要从宗族的内部关系,宗族的制度规范、宗族的实际运作、宗族与地方社会,宗族与国家等方面,对明清徽州宗族文书所反映的社会关系和功能作总体性概括。考察了明清徽州宗族组织的加强。宗族的组织化大体经历了从亲属群体到社会组织,从强调敬宗祀祖到侧重社会功能的转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族的社会性日益增大。宗族在置产、教育、赋役、赈济乃至婚丧嫁娶等事务上对家庭发挥着功能性作用。家庭作为宗族的个体,其交往范围、生存价值及社会地位亦在很大程度上系之于宗族关系网络。个体及其家庭在生产经营、生活互助、社会交往等方面与宗族存在着密切联系。同姓宗族间的统合更多体现的是地方意义上的社会互动。异姓宗族间在祭祀、承继、婚姻及经济活动等各方面亦体现了广泛多样的社会关系。在地方公益事业中,徽州宗族发挥了其有效的组织作用和强大的影响力。探讨了宗族的包容性和适应性。明清国家基层统治机构的设置多以地方宗族组织为基础,宗族在地方社会发挥的多方面功能则从根本上配合了国家统治的深度需要。宗族与国家体现着某种契合。国家和宗族的制度规范与民问实际运作又存在诸多差异。宗族内部的实际运作往往体现为超出制度规范而灵活多变,存在着复杂多样的民间运作模式和流动不居的个体关系。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宗族制度不断得以更新和调适,同时也成为弱化、冲击乃至瓦解宗族制度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