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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研究—经济刑法视角下的刑罚适用与改革路径

作者:王洪青 著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09月
内容简介
犯罪与刑罚作为刑法的一对基本范畴,两者共同构成了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但是,在我国刑法学界,这对“孪生兄弟”并未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犯罪研究备受青睐,而刑罚研究则颇受冷落。关于犯罪构成或刑事责任的长篇大论的专著、浩如烟海的论文让人眼花缭乱,与少量有关刑罚方面的论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而使刑罚在刑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就附加刑而言,因其在地位与性质上,与主刑相比处于从属地位,在惩罚的严厉程度上,显然属于一种轻刑罚。因此,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立法者、司法者、学者,还是从社会公众,甚至受刑人本人的角度,附加刑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近年来,虽然有关附加刑研究的著作有所增多,司法实务部门也开始关注附加刑,特别是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但相关著作的注释法学色彩非常浓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理论研究的深度;刑罚改革的司法实践也是停留在地方司法机关的层面,不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有关附加刑的改革更是处于探索阶段。
针对附加刑研究和司法实务的现状,笔者结合自己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点点滴滴看似细微又少有定论的争议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利用撰写博士论文的机会,试图在附加刑研究领域作一探索,并为我国刑罚,特别是附加刑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作出自己的努力。
本书共有“绪论”和正文八章。
“绪论”一方面从刑罚理论的历史发展轨迹,强调了刑罚学在整个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与犯罪和刑事责任同等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结合新中国建立以来刑罚理论研究现状,指出了附加刑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落后局面,据此表达了笔者启动附加刑研究的原因、目的及研究方法。
正文总体上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介绍附加刑的基本情况,包括第一章“附加刑概述”和第二章“附加刑的历史沿革及各国立法比较”。通过对附加刑的概念、功能、地位及种类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的附加刑并不是像诸多著作中所讲的,以刑罚能否独立适用为标准划分的,而是以刑罚能否附加适用为标准所作的刑罚分类。通过剖析刑法学界对附加刑的“偏见”,笔者强调附加刑在功能和地位上不是一味地依附于主刑,而是独立于主刑,具有与主刑平等的刑法地位,并能起到弥补主刑不足、防止刑罚过剩等作用,借此呼吁刑法学界对附加刑加以重视。通过阐述附加刑的起源、发展并对各国立法在附加刑体系、适用对象、方式、执行制度等方面的比较,使人们对古今中外的附加刑有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通过论证主刑、附加刑之分的刑罚意义,对我国附加刑体系的利弊作了较为深入的剖析。
第二部分是有关财产刑的问题,包括第三章“财产刑的司法适用”、第四章“财产刑的执行”和第五章“财产刑的立法完善”,从司法适用、执行、立法完善三个角度对财产刑作一全面论述。第三、四章立足于立法现状,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争议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如针对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广泛运用及产生的量刑失衡问题,笔者主张根据不同种类的罚金刑,建立相应的罚金刑刑格,或者通过研究立法有关罚金刑与主刑并处的不同模式,或者参照同类违法行为所处行政罚款的上限作为无限额罚金数额的下限等,借此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统一罚金额度,并对特殊的犯罪对象,如单位、未成年人的罚金适用提出了量刑平衡的独到见解。针对没收财产刑司法适用中的混乱局面,笔者主张要避免“滥用”与“不用”两个极端,对没收全部财产的适用加以限制并规范没收的范围。针对财产刑执行立法的缺失,笔者特别强调了执行的规范与公正,一方面提出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执行对策——特别是建立有关判前财产审查和线索移送等机制;另一方面又对尚未引起关注的,财产刑执行侵犯第三人及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作了预判。前者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后者则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第五章有关财产刑立法完善的探讨中,笔者主张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的同时可以与其他主刑并科适用,以顺应我国不断扩大的罚金刑适用需求;针对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强调坚持保留没收财产刑这一发达国家已经不大运用的刑罚手段。在财产刑适用范围和方式的具体立法完善上,根据不同财产刑的特点,主张大幅度扩大罚金刑的适用——特别是对轻罪的适用要予以彻底体现,对没收财产刑则要加以限制,并在个罪的立法上要体现平等性和一致性。在有关财产刑执行制度的立法完善上,主张吸收有关国家的立法例,引进罚金刑的缓刑、减刑制度及易科制度,从制度上缓解财产刑执行难的世界性难题。
第三部分是有关资格刑的内容,包括第六章“资格刑的司法适用”、第七章“资格刑的执行”和第八章“资格刑的立法完善”分别从司法适用、执行、立法完善三个角度对资格刑问题作了全面论述。鉴于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资格刑中运用最为广泛、最具有代表性的刑种,笔者着重对这一附加刑的司法适用、执行等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研究。在相关司法适用的问题上,通过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性质与内容的全面剖析,着重指出了该刑罚所包含的权利必须具有政治性,并与宪法意义上的相关权利区别开来,从而为准确适用该刑罚设置了前提条件。针对剥夺政治权利并罚的问题,笔者一改学术界主张的单一采用“并科加吸收说”、“限制加重加吸收说”等观点,主张根据主刑刑种的特点分别采用各种并罚原则,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在涉及缓刑、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复杂情形中,笔者也提出了具体的处置对策,并对最高法院相关批复意见作了法理检讨。针对资格刑的立法现状,笔者对建立完善我国资格刑刑罚体系提出了大胆的设想:针对自然人与单位的不同特点,主张引进适用于单位的资格刑,在现有资格刑刑种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规范,最终形成一个由剥夺公权、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驱逐出境、剥夺军衔、停业整顿、限制从事业务活动与强制撤销组成的资格刑刑罚体系。鉴于这一设想之实现尚需时日,笔者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有关剥夺政治权利司法适用和执行中的立法矛盾进行了剖析,如剥夺政治权利在分则条文中的刑罚排列顺序、组合上的缺陷,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立法科学性等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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