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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要件初论:以物权变动为实证

作者:陈光华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08月
个人简介
陈光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商法学会副秘书长;天津应用法学会副秘书长。主要著作有《物权变动要件论》 (独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在《法学论坛》、《现代财经》、《法学杂志》、《理论与现代化》、《湘潭大学学报》等多家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十多篇。论文《论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在2005年“全国博士论坛”被推荐为民商法学科代表论文。2002年获得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工会举办的高等学校教师演讲比赛一等奖。现担任一项省部级课题的主持人。作者曾从事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企业改制上市的法律实务工作多年。在北京、上海、新疆等十余省市独立主办或参与承办许多国内刑事大要案、民事、经济大案。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承办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法律援助案件,被湖北卫视制作为电视专题片并作为“武汉大学法律诊所式教学与法律援助国际研讨会”的观摩案例,受到与会各国专家的称赞,产生了良好的国际影响。曾受聘担任Counsel of Attorney in Olson Nieoud-Gueck,L.L.P.(U.S.A),与美国律师合作在美国办理国际贸易纠纷、民事、商事纠纷案件案件多起;并接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China Export&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的专项委托前往美国办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
内容简介
本书认为,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但是其作用限于制定法所认可的价值范围。因此,法律行为不必也并没有对应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固然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并以法律效果为其主要目的,然而法律效果的成就要件由立法者单方决定。当事人的意志和立法者的意志从两个不同方面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法律行为必然也实际上对应于法律效果要件。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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