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标准的4.2、4.3、4.6、4.8、4.10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GB 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与GB 19082—2003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
——补充和修订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编辑性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静电衰减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依据GB/T 16886.10—2005修订了“皮肤刺激性”技术要求,明确了试验方法;
——环氧乙烷残留量对应试验方法,由GB/T 14233.1—2008中的气相色谱仲裁法代替了原来的GB 5980—1995:
——将本标准规范性附录A修订为IS0 16603:2004对应试验方法,替代了原来的参照方法ASTM Fl670:1998;
——补充了背景信息。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及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卫华、苏健、张肖莉、袁秀宏。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908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