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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形式(修订版)

作者:韩松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01月
个人简介
  韩松。1962年生,陕西省凤翔县人。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主编,法学研究员,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文科学报研究会常务理事。2006年被陕西省省委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2007年被陕西省省委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陕西省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称号。2007年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8年获中国人文社科学报学会学报事业有突出贡献奖。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独立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项。
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内容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做了论述。作者提出的学术观点主要有:1.集体所有权在实质上是集体成员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成员个人意志和利益同成员的集体意志和利益有机统一的所有权。2.在集体所有权的享有形式上创造性地提出了总同共有或者集体共有的概念和理论。3.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成员集体是成员个人的集合,是本集体范围代代相传的成员集体,不仅指现实的成员,也包括潜在的成员。现实成员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兼顾后代成员的利益,因此对集体所有权行使需要做出必要的限制。4.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实现的典型形式。
  • 雷士军 2010-02-03
    农村土地不是国有制,也不是私有制,而是集体所有制。各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体系关于产权的规定中并无集体所有制提法。这是因为:世界上从来没有非官非民的集体,如果老百姓根据结社权自由结成民间性集体,例如农会、民间合作社和股份公司,那就是私有制(西语private本来就有民间的非官方的之意,并不仅指个人或自然人所有,企业法人与社团法人也可以成为private性质的权利主体);而如果是…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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