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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成长的融资需求与农村金融类型选择

作者:李宏伟 著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
内容简介
本书紧紧围绕农业成长的融资需求对农村金融类型的选择这一主题,运用相关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实证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通过建立理论分析框架,从农村金融需求人手,对影响农户融资品需求的因素进行剖析,由土地制度状况揭示出农户有无融资需求,由预算约束状况揭示出农户有对正规融资产品和非正规融资产品多样性选择的需求,由农业生产力状况揭示出怎样的农村金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提供的融资产品能够满足农户需求等,从而为研究农村金融供给,即农村金融类型选择奠定了较好的理论基础。
其次,运用实证方法,从狭义农村金融入手,对农村信用社发展沿革和现状进行分析,特别是结合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产权制度、管理体制和“花钱买机制”等核心问题,对改革政策设计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评价。
关于产权制度问题,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内容、特征以及资产专用性分析,对农村信用社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的股份合作制改造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在原有农村信用社基础上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可行。因为它在建立之初和之后的发展中,从来都没有实现过劳动者与出资者的统一,反而表现为两者的分离,加之这种分离并不是自然的形成过程,而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使之超越了与其对应的农业成长形态,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职工可能是出资者,但绝不是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可能支持出资者,但绝不是主要支持出资者。因此,不可能真正发挥股份合作制的应有作用。现在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合作制是有其形而无其神。从对股份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绩效分析中不难看出,新一轮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关于管理体制问题,重点分析了现行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同时指出,政府职能定位不合理不仅对农村信用社过去和现在的管理体制造成了重大影响,还会影响其未来。政府职能不转换,即尚未由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这是导致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未能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如果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无论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在形式上作什么调整,或者虽然这些管理体制的形式在理论上是多么的科学,甚至在其他国家也被证明是成功的,但是,在我国也将无济于事。如果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的状况一直延续下去并保持不变,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不仅不会成功,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外部条件也难以得到改善,换句话说,在我国也就真正失去了建立合作金融的土壤和条件。
关于“花钱买机制”问题,由于在“花钱”方式上存在的诸多不足,造成信息无法对称而让农村信用社可以延续作假的事实,给正向激励可能出现“弄假成真”的奇妙政策设想带来了困难。对于中央银行的资金激励,农村信用社缺乏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在运用最低效率规模理论(MES)的分析中,揭示出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市场的垄断地位是由政府的制度性安排所导致的。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农村信用社为了维护自己的固有利益,不会因为在它们看来并不解渴的资金激励而轻易放弃自己目前非常廉价的内部人控制的经营方式。同时,本书还阐明了我国农村金融更适宜在竞争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在因制度性原因导致农村信用社垄断格局的情况下,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不容乐观。
最后,从广义农村金融人手,结合我国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对我国农村金融类型选择及政策取向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一些因素已被考虑并得到满足时,效率与公平并不矛盾,它们能彼此融合、相互促进,当彼此达到均衡时,则会实现效率下的最大公平,或在公平下的最大效率,提出实现“三农”效率与公平的均衡正是我们选择农村金融类型的基点。针对“三农”的特殊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效率与公平的期望,从农村金融如何发挥资金配置效率和农村金融实施政府“扶农、助农”政策等公平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商业性农村金融可以极大地促进“三农”效率的提高,政策性农村金融又能够很好地顾及“三农”公平的诉求。将实现“三农”效率与公平的均衡作为我们选择农村金融类型的基础和出发点,即让政策性农村金融与商业性农村金融在发挥各自功能作用的互动与合作中,不断提高公平与效率在均衡基础上的期望程度,如果脱离了这个基点,任何农村金融类型选择都是不符合实际的,也很难获得成功。
根据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所表现出来的特征,笔者提出,必须对其进行新的改造,把改造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建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本书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出发,在深入分析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应该考虑到的基本要素的基础上,根据本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及其存在的弊端,认为如果继续保持目前的产权结构和农村信用社称谓,会严重阻碍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因此,提出必须对其进行新的改造。并针对不同农业发展形态提出了改造农村信用社的基本设想。通过有效组织实施,使农村信用社改造后所形成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正好可以与进一步构建农村金融体系需要考虑的基本要素一一对应,从而得出应该把改造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建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重要基础的结论。
通过对我国正规农村金融和非正规农村金融的论述,提出了根据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和状况,把搞好正规农村金融和非正规农村金融力量对比的协调,作为建立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性安排。本书根据我国正规农村金融的供给现状,从产权制度、组织形式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适应性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其产生、发展和作用的发挥等提出了质疑。运用经济学原理论述了非正规农村金融产生的必然性,并对它在我国农村将会异军突起,成为正规农村金融的重要补充也给予了充分肯定。笔者认为在制度安排上,需要继续放宽对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限制,加大增加正规农村金融数量和品种的力度,同时,也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基本符合制度规范的、以民间借贷为主要内容的、形式多样的非正规农村金融试点。在顺应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的大背景下,搞好各个时期正规农村金融与非正规农村金融力量强弱的搭配,做到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和共同发展,以促进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目标的实现。
通过对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外部环境的分析,认为对税收、利率等外部环境的完善与配套是实现农村金融有效供给,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保障。笔者分析认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是由多种因素影响所致,其中,外部环境不理想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利率、法制、社会保障、监管、保险等这些外部环境的完善与配套,对于实现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显得愈加重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外部环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尽管一些农村金融组织在设立时的初衷是好的,却因环境条件的限制,也不得不对其一再作出大的调整而一次次地延误了农村金融发展的最佳时机。甚至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让农村金融因承载了过多的责任、负担和风险而变得生存艰难,在摇摆不定中使机构功能严重错位,让“农字号”金融机构距离“三农”越来越远。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不恰当地充当着“救世主”的角色,扭曲了与“三农”共生共存的基本定位,导致了农村金融类型不能得到正确的选择。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还必须把良好外部环境作为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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