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内容方面内涵增加
较以往“工资”的定义相比,新准则对有关职工薪酬内容和范围的界定更加明确,且内涵大为扩展,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了以往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还新增了辞退福利等职工薪酬形式。准则中的定义涵盖了企业职工薪酬的各种形式,不仅有直接的,还有间接的;有货币性的,还有非货币性的;有显性的,还有隐性的,囊括了几乎所有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费用。
(二) 核算原则更加严格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工资津贴和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职工薪酬的其他部分全部计入当期费用。新准则对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统一,明确规定职工薪酬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务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分配,没有受益对象的方才确认为当期费用,即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或开发无形资产成本。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三)确认计量方面更加明确
职工薪酬的核算离不开确认和计量,新准则规定,在职工薪酬的确认方面,要从货币性的薪酬、非货币性的薪酬和辞退福利等不同形式的薪酬入手计量。
1.对于货币性的薪酬,在确定应付职工薪酬和应当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时,企业需区分以下情况:
(1)关于具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包括以下薪酬项目:一是“五险一金”,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应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义务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二是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的计提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三是职工的教育经费。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的计提标准计量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义务金额和应相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的计提标准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2)关于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对于国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