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家指出,目前中国社区自治的动力很足,但往往只是以维权为中心形成暂时的利益同盟,而维系一个长远的自治组织的正常运转却很困难。据统计,在北京市3000多个住宅小区中,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仅占总数的14.5%。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到备案制实施的时候,就常常变成了居委会盖章、街道办盖章、最后区县建委盖章的层层审批。
“要成立业委会,太难了!”很多业主这样说。
但中国人民大学张丽曼教授认为,业主自治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物权法》已经明确要保护私有财产,这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生存权问题,业主自治有很多的先行者,他们大胆创新,突破了重重阻力,创新出了很多模式,但还需国家在政策和法规层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