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因立场、角度、利益不同,要想说服一个人接受某种观点,确实很难。
远一点儿的,比如说,巴以和谈进行了那么多年,联合国决议接二连三,进入暮年的阿拉法特的对手换了一个又一个,却无法让对手退回到1967年的边界;还有围绕朝鲜核问题的六方会谈已谈了两次,每一次各方只在非原则问题上挤牙膏式的让步,只能给人以“这次没戏,下次再说”的印象。近一点儿的,比如说,歹徒劫持人质,民警前去说服并解救人质,这一过程相当艰难,绝大多数歹徒根本就没打算让你说服,而一旦无法说服,警方就只好硬碰硬了。
再近一点儿的,就是沸沸扬扬的“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事。自打去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来,有关该法第七十六条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尤其是今年5月1日实施后出现的数起“撞枪口事件”给这一争论火上浇油,巨额的赔偿让人一时难以理解(其实是吓的),来自司机的反对之声高达百分之百,网上、报上声讨激烈,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标题是《凭什么让守法者赔得倾家荡产》。如此的高压声势让正在起草实施细则的北京市立法者格外慎重,9月初已采取立法听证的方式,对争议颇大的几个问题征求市民意见。
不妨亮出底牌:我赞成这一条款规定。其实我本人也刚刚买了车,我见识过缺德的司机和毫无法治意识的行人;我还是一个常年跑政法口的记者,采访的鲜血淋漓的车祸现场不计其数,我知道在呼啸的汽车面前人的肉体是何等的脆弱。我一直不明白:这一充满人文关怀理念的条款为何让那么多人的思维钻进死胡同?
其一,最重要的是学会尊重,因为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现在众多司机已深深体会到这句话的分量了,与其说是法制的力量,倒不如说是自己家底的厚薄。在立法之初,“以人为本,尊重弱者”喊了多少遍,有几个人能听得进去?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了,长期坚守的单纯“以责论处”的弊端早已显而易见,先进的人文理念(其实称其为“法理理念”更合适)也该进入每个人的思维中了。假如说,我们依然在这个问题上抱残守缺,徜徉在“撞了白撞”之中,那么只会离现代化越来越远,因为没有思维上的现代化,何来物质上的现代化。我们可以埋怨行人素质低,可以批评交管手段落后,可以抱怨保险跟不上,可以谴责缺德司机肇事后逃逸,甚至可以在法庭上对赔偿数额和计算方式讨价还价,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哪怕他有错在先,但这一过错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伤,方向盘和刹车板在你操控之下,你该如何决断?
其二,条文须通盘理解,千万别断章取义。“交法”第七十六条开宗明义说的是保险,之后才是具体处理原则,而很多人只顾往下看,却得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之结论。结果,传来传去,就形成了今天广为流行的“机动车负全责”一句话了。第三者责任险作为法定强制险,说白了,就是借助全国广大车主之力救助伤者,与前文所述的“以人为本,尊重弱者”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由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出钱救治,总比以前出现的置伤者呻吟于不顾、以没钱为由任其死亡要先进得多。“生命第一”谁人识?是不是非要等到撞了人或者被他人的车撞了才真正懂得?虽说现在保险还有些跟不上新法实施之需,但一直在朝前走,人们的意识是不是也该朝前走呢?
其三,法律意志至高无上。法律作为全体国民的意志体现,一旦制定出来,任何人都有义务遵守。说句实在话,这部历时数年起草、多次审议而后通过的新“交法”中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任何人都有积极的意义,决不会朝令夕改,而且北京市的细则只会依据具体情况再次细化,作为下位法它必须无条件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有人曾建议:等全体国民素质提高了,等保险跟上了,等道路通畅了,等交管手段先进了,再实行这一条款也不迟。要我说,长痛不如短痛,这一条款正是“保障生命,安全畅通”交通新意识和突破口,还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