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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

书评人:郑伟强 2009-05-13 20:24 赞[0] 收藏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及其研究的核心问题,因为调整对 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基础。佟柔先生曾云:“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 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 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1](P230) 虽然佟先生并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他的思路对我们研究经济法还是很有裨益的,因为他从侧面指出了经济法要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对于经 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国内外学者有不同认识(a)。王先生从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反思入手,对国内学者的“诸说”尤其是“纵横统一说”做了较为详尽 与中肯的评价 (b)。接着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其法律需求方面展开论述。分为三个层次:一、基于市场缺陷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出了市场的六大缺陷:不完全竞争、不完 善信息、外部性、公共产品短缺、社会分配不公(c);二、基于政府缺陷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归纳了政府缺陷的六大表现:内部性、“寻租”行为、信息不完 善、不完全竞争、官僚机构膨胀、政策效率递减(d)。并提出了应对政府缺陷的四个方法:外部效应内部化、公用事业民营化、参与市场运行、政府经济职能非行 政化(e)。接着王先生基于政府与市场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理论(f) 提出了政府与市场的互动过程,并用图例表示。最后王先生又针对中国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其法律需求用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的理论框架分析了在中国的适用性(g)。

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理论的提出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方面它完善了传统经济法学的“一重缺陷”即市场缺陷理论的不足。“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 ”、“国家调节说”、“新纵横统一说”、“社会公共说”等学说不论有多大的差异性,但他们的立论模式却有其相似性:即只看到市场缺陷而不见政府缺陷。他们 的思路可表述为:因为市场有各种各样的缺陷,所以需要国家去干预、协调、调节。这样他们的学说在建立之初就存在致命性的缺陷。因而他们任何一种学说都没被 学界广泛认同,甚至遭致各种批评与指责也就不足为奇了(h)。另一方面双重缺陷及其弥补理论正确揭示了国家政府与市场在经济中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互动 关系。对于构建经济法学的学科体系与应对学界质疑与否定便有了坚强的武器。

二是经济法主体研究的新突 破。以往的经济法主体研究主要是“两分法”,即认为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主体与市场主体。先生打破“两分法”,提出“三分法”,即经济法主体有三类: 市场主体、经济行政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i)。该书共分三篇,而主体研究三分天下有其一(占一篇,即中篇)。仅从篇幅便可看出先生对主体问题研究的重视 与深入。之所以要用如此多的笔墨来研究主体问题,不仅是因为主体问题之重要,更因为学者对这个问题关注的不够。[4][5]经济法产生于“公法私法化”与 “私法公法化”的双重浪潮冲击下的现代社会。

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 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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