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人类生存和活动的场所,也是向人类提供生产和消费所需要的自然资源的供应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是这样定义的:“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里的“环境”有两层含义:第一,环境法所说的环境,是指以人为中心的人类生存环境,关系到人类的毁灭与生存。同时,环境又不是泛指人类周围的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客观事物整体,比如,银河系,我们并不把它包括在环境这个概念中。所以,环境保护所指的环境,是人类生存环境,是作用于人类并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外界事物。第二,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概念也在发展。如现阶段没有把月球视为人类的生存环境,但是随着宇宙航行和空间科学的发展,月球将有可能会成为人类生存环境的组成部分。
环境问题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因素的破坏和污染所引起的。如:火山活动,地震、风暴、海啸等产生的自然灾害,因环境中元素自然分布不均引起的地方病,以及自然界中放射物质产生的放射病等。另一类是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或污染因素)进入环境,超过了环境容量的容许极限,使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超越了环境自身的承载能力,使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或出现自然资源枯竭的现象,这些都属于人为造成的环境问题。我们通常所说的环境问题,一般都与人类经济活动有重大关系。
中国环境问题专家蒋伏利指出,环境问题的产生,从根本上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伴生产物。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由于人口增加对环境造成的巨大压力;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人类在开发建设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的不良变化; 由于人类的社会活动,如军事活动、旅游活动等,造成的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破坏,珍稀物种的灭绝以及海洋等自然和社会环境的破坏与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