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信用保证以个人保证为主,存在保证人责任过重、损失赔偿没有保障、影响就业、不能有效预防舞弊等弊端。
西方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实施了信用保证制度,如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主要是以担保人身份出现,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是由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信用保证机构———信用保证协会。为了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政府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保证协会进行再保险。当中小企业在保证协会的保证下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保证协会即在保险公库将相当于担保贷款的金额进行再保险。当中小企业因某种原因届时无力偿还时,保证协会可从保险公库领取相当于偿还全额70%—80%的保险金,代替中小企业偿还。当保证协会从中小企业收回欠款时,再将其中的70%—80%归还给保险人。近代信用保证制度逐渐向团体保证变革,主要以学习西方信用保险制度与中国特色的“特种现金保证办法”为主要内容。国家、社会、企业多方参与,形成主体多元化的格局,这种成功的经验值得当代信用保证制度建设借鉴。
当前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滞后,面临许多因素的制约。发展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促进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