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传统的家庭一体化观念中,认为在家庭发生的事都是内部问题,应在家庭内部解决。因此,不少人对家庭暴力还抱着这是“个人私事”的观念。“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甚至不少执法人员也以此为由,对家庭暴力案件不予过问和干预。家庭暴力绝非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其严重性和危害性,给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是侵犯妇女人权、摧毁妇女的自信心和尊严、阻碍其发展进步的最重要障碍之一。家庭暴力还让儿童受到伤害。即使儿童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受害妇女碍于脸面,不敢声张,能忍则忍,长期以来受家庭暴力之害者偷偷地把眼泪往肚里咽。现在,警察可以介入了,警察介入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解决所有的家庭纠纷,它更多的是一种震慑的姿态。这种做法表明,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它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知道,自己不是孤立无援的,警察站在身后,警察会保护自己。它同时也向公众告知,在大街上打别人犯法,在家里打自己家人,同样有警察和法律干涉,那些有着家庭暴力倾向的人,当心了。再者,警察的介入也往往是一种应急。事实上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案件中,有的就是因为受害人对施暴者长期、非人的折磨忍无可忍,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孤注一掷。可以设想,如果受害人能在家庭暴力尚未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时,能从警察那里得到及时援助,能使暴力伤害及时中止,那么,很可能就会避免事态发展到无法挽回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