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有两种功能,一种是为了糊口,也就是为了薪水,另一种则是为了快乐、为了体现自身的价值。前者是工作的基本功能,是基础,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升华,两者并不矛盾。吃饭都成问题的人,难道还能要求他为了体现其人生价值而不计较薪水吗?对于家财万贯的人来说,薪水对其已没有什么意义,因此他的工作可以说是为了体现快乐、为了体现其人生价值。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等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因此,薪水可以说是法律范畴的概念。法律赋予公民依法取得薪水,依经济增长水平要求提高薪水的权力,所以,在企业效益增长的情况之下,员工有权要求企业适当提高薪水。
要求提高薪水与积极工作并不矛盾,依法要求提高薪水是法律赋予的权力,积极工作是为了自身发展,是为了体现人生价值。员工不能因为企业没有同意给你加薪,就不积极工作,不能存在“给我多少工资,就干多少活”,“不是自己份内事情一律不干”的想法。员工可以通过积极工作,去思考、去学习、去提高、去养成自己良好的工作习惯、积极的态度和无邪的职业道德;员工可以通过积极工作,丰富思想,增进智慧、丰富阅历,也为更美好的明天铺平道路。
总之,员工不能仅为薪水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