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农民总是摆脱不了贫困?为什么许多偏爱城市阶层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政策法规会轻易出台?中国农民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当代中国农民问题已经不是用简单的“农民收入”、“农民负担”之类的概念能够解释清楚的。必须用公民时代的眼光来观察,给予高度的政治关注。
在中国,“农民”几乎成为一个最低贱的职业和阶层。至今,我们没有摆正“三农”的位置,尤其没有认识到农民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似乎农民只要拥有土地,能吃饱饭就别无所求了。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文件中统统颠倒了“三农”的关系,都将“三农”表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这是“只认粮食不认人”的表现。正确的顺序应该是:农民、农村和农业。农民乃“三农”之首,是“三农”的核心。农民既是农村的主人,又是农业生产的主体。没有农民,就没有农村的延续,也就没有农业的发展。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农民为核心的“新三农”发展观。
中国农民问题很早就被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所察觉。毛泽东曾经说过:在中国谁不注意农民问题,谁注定会失败!中国近代历史的逻辑告诉人们一个真理:谁赢得了农民, 谁就最终赢得了中国。农民的社会地位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优劣的重要标志。执政党的成功取决于不断提升农民的社会地位;而执政党的失败则归咎于歧视农民、约束农民、限制农民。
中国的根本问题是“三农”问题(即农民、农村和农业)。研究“三农”问题,首先要从农民开始,遵循“农民——农村——农业”的逻辑顺序。了解中国首先要认识农民。只有认识了农民,就可以认识农村,进而认识农业,才能透彻地了解中国。
一、中国农民的生存状况和人权状况
歧视农民,在中国是根深蒂固的。建国以来,中国的农民始终未能走出“贫困——歧视——限制——贫困”恶性循环的怪圈。农民是中国社会不公不和谐的最大受损者。突出表现为农民基本权利的残缺,从而导致农民低下的社会地位。不少人对占中国总人口70%以上的数亿农民抱有根深蒂固的偏见,甚至否定这一庞大社会群体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基本权利,因而对长期处在城乡二元体制束缚下的农民缺乏高度的关切和正视。
当今中国农民问题的突出特征是贫困和不平等。可是,我们一些学者更多地将农民问题当作经济现象来看待。这些年来,不少社会学家的研究成果表明,中国农民的贫困和不平等问题与农民所拥有的社会权利密切相关。当今中国公民的不平等权利直接表现为一种体制性权利。 就是由特定的社会体制所安排的不同的社会权利。比如,在我们的社会中,经常有“体制内”与“体制外”的说法。正是这样两种不同的社会体制造成了当今中国社会的不平等现象。多年来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城乡堡垒,把一个有机的社会 人为地分割为两个世界,同时也把全体公民划分为权利不平等的两大社会群体:国家职工(包括全民职工、集体职工)与非国家职工(包括农民、城市无业人员等)。这种由体制性权利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集中体现在城市与农村相互隔离、工业与农业非协调发展、市民与农民不平等待遇上。
一个和谐社会最基础的东西就是尊重人权。在国际范围内,主权高于一切。而在一个国家里,则是人权高于一切。人的权利是做人的资格。不重视人权的国家是一个缺少人性的国家。人的权利至上,是公民社会的普世理念,即主张人人无差别地享受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方面的基本权利。然而,中国的农民还算不上一个完整的公民。
国际人权公约赋予人类最基本的人权有尊严权、自决权、发展权、工作权、结社权、生活权、社会保障权、教育权、生命权、人身权、迁徙权、法律平等权等。
中国是一个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即使进入法治社会之后,依然存在着严重的法律残缺、地位倾斜、权利失衡等歧视现象。这在农民问题上尤为突出。农民是法治社会中最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
-----“城乡分治、一国两户”的户籍管理制度剥夺了农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7年以前,为自由迁移阶段。我国还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移。在1949年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中,都明明白白地写着公民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第二阶段是1958-1978年,为半开放阶段。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户籍管理制度。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人为的“高墙”。“城乡分治、一国两户”的户籍管理制度剥夺了第一部宪法赋予农民最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颁布,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1963年公安部根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粮,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即城市户口)。1975年修正的《宪法》取消了关于公民迁移自由的条文,随即剥夺了农民向城市迁移的自由权利。事实上,中国人被剥夺迁移自由的权利是从1958年开始的。
建国后,国家必须很快富强起来。当时恰逢朝鲜战争,需要强大的重工业来支撑。大家知道,重工业是资本集中的产业,如果单纯依靠市场是很难将社会资金投向重工业的。这是因为,当时中国的资本十分稀缺,而且贷款利率很高。私人资本只会投向那些资本少而且利润大的行业。正因为这样,国家才将所有的工业收归国有,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了实现自我积累,只能实行低工资,同时又要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必然会降低农产品价格。1953年政府到农村收购农产品时已经十分困难。因为当时的私人粮贩子收购粮食的价格比较高,农民宁可把粮食卖给粮贩子,也不愿意把粮食卖给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由于当时的农产品价格很低,农民都不愿意种地,农村劳动力纷纷流向城市。一方面,由于重工业吸收劳动力极少,城市不可能容纳太多的人口;另一方面,国家为了保护城市基本生活供应,便成立了人民公社,集中了农村的资金、土地和劳动力,以支持工业的发展。接着,又建立了户籍制度,将农村劳动力全部限制在农村。在当时的情况下,要发展重工业,只能建立起一种制度来保障。从这个角度说,“城乡分治,一国两户”的户籍制度有其客观必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这个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明确划分为“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它的本意在于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确保城市偏向的赶超型工业化战略顺利实施。这种制度曾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由迁移是天赋权利。一切限制甚至禁止迁徙的法律法规都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耐人寻味的是,全世界只有中国、朝鲜和贝宁极少数国家实行这种户籍制度,绝大部分国家都没有采取这种限制人口正常流动、用制度规定公民身份的等级制度。这种制度人为地扭曲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机制,与自由开放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入。它延缓了农村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现代化的进程。这种制度扩大并固化了城乡差别,造成城镇居民“贵族化”和农民“奴仆化”的不平等社会结构。为了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充分就业,许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关法规,限制农村人口在城镇就业,出现“城市关门”现象。极大地抑制了城乡劳动力和人才的自由流动。这种户籍制度还规定了不同户口的不同待遇,从而造成城市居民和国有企业职工能进不能出,社会保障能增不能减的局面。这些问题不但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而且给城市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带来了难以克服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