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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优势

书评人:迟竹强 2011-01-12 11:56 赞[1] 收藏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对公司投资的股东既可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求,又可使其承担的风险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集资,便于兴办大型企业。

  3.公司实行彻底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特有的组织结构形式使公司的资本、经营运作趋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公司形态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是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股东的个人生存安危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之,公司存续时间长稳定性高。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我国此条法律规定的理解,存有完全相左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认可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其他的公司形态;不能创设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种欢点则认为,该条并不禁止适用除公司法之外的法律而创设其他形式的公司。

公司的力量

作者:《公司的力量》编辑出版委员会

出版社:山西出版集团

出版时间:20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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