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律的正当程序》之浅想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我大学的法理学老师——陈煜为我们介绍这本精彩的读物。在读这本书代所淘汰,而我们要着眼的现在的发展和对未来的预测。然而,当带着一种不得不看的心态开始读此书时,我渐渐觉得自己太幼稚了……
自从我开始接触法学时,便有了一种想做法官的强烈愿望。因为我觉得法官是为了拯救更多人的自由与生命。这包含两层意思:中国现状,处刑偏重仍然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当然,这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比如国家法制制度还不健全和完善,人民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传统思想还根深蒂固等,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大部分法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曾经我立志要做一名法官,从自身做起,提高自身的素养,既要依法裁判,更要合理定罪,以此来保护更多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在合法合理审判犯罪嫌疑人后,更好地保护其他公民的自由和生命。试想,若处罚太轻,也许刑罚期限满后被释放的犯人仍会继续危害社会,因为他(她)会认为所犯的罪值得,而不在乎所判的刑罚。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其次,若处罚过重,犯人被释放后,他/她的反社会心理可能会更强,那么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则令人不寒而悚了。《法律的正当程序》这本书正是丹宁勋爵直接或间接以正直的法官身份所著。他认为“法官是这样一种人,他受社会委托权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的轻重缓急。”在他眼中“法官的目标首先是找出真实情况,再根据法律进行公正审判,而在追求这一目标的正常工作中,律师发挥着可敬的必要的作用”“的确,法官应力求自己的视线不被遮蔽。蒙住双眼不偏不倚固然不坏,但是如果不用纱布缠住公正的慧眼,情况会更好。对于偏见和先人之见,公正的慧眼必须闭而不视,但是公正的慧眼必须能够一眼看到真实情况的所在,挡住它的视线的灰尘越少越好。让律师们一个接一个地在天平上加砝码——‘精确地计算利弊得失’——但最后还是由法官决定天平倾斜的方向,尽管倾斜度十分微小。”而中国现在的法院状况很多是“走过场”形式,法官置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被告的律师)不顾,而因此导致许多嗤之以鼻的冤案,如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等,而还有很多冤案却早已或正在石沉大海,难以找回!我说觉得自己幼稚,在这方面得到了体现,因为我居然一直默默否认在20世纪的英国还有值得我们现在-21世纪学习的方面。
书中还有一点让我感觉惊讶的是,20世纪的英国居然如此强调人的自由并已付诸实践,而且那时的英国人已有了很强的法律意识,甚至比现在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强。其中有一段话让我对丹宁勋爵肃然起敬:“同时,我要说,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因为关系到成败的一种更为重要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本身。”当然,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正如丹宁勋爵所说:“虽然个人自由和个人执法对于公共利益是重要的,但是对于国家本身的安全来说,公共利益也要退居次要地位。”
对于妇女权益保障和男女平等制度,书中也有所提到。它主要是讲了这项制度的形成过程。从中,我了解到其发展的坎坷历程,也对曾为此做出努力,付出艰辛的人们表示感谢。阿瑟`休`克劳夫曾写过这样一段隐喻诗:疲惫的波涛徒然碎裂,似乎没有一点惨痛的感觉。遥远的力量推它穿过小湾小巷,默默地汇成大海茫茫。用之比喻年轻夫妇现代生活方式的全部结果。(我对此句话只有模糊的理解,没能挖出其深刻的蕴意,在此,还请老师为我指点迷津。)而约瑟林`西蒙勋爵曾有过一个生动的比喻:公鸡能够经营窝巢,因为它不必花大量时间去孵积雏。这句话比喻由于妻子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丈夫才得以脱身从事经济活动。可见,当时的学者,而丹宁勋爵则做了一个普通却深刻的总结:平等是我们时代的秩序,对男女双方都是一样的。对男人怎样对女人也应怎样。在此,我认为古代哲学家(如柏拉图)把男女平等作为一种理想而呼吁,而丹宁勋爵等其他现代学者将它付诸实践并且生效了。
诚然,我并不是完全接受外国学者的说法而排斥中国的制度或法律法规,而是我们应以一种谦虚的诚挚的心态向国外学习起先进的理论与制度,从而完善中国的理论与制度。孔子曾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正是这个道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