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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法律争议

书评人:陈应 2012-02-03 08:49 赞[1] 收藏

  但这样一组庞大的数据和繁杂的信息收录,引发了人们的质疑。例如,有律师认为,人民银行现有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的缺陷会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比如电话交费信息。比如有的人表示说,几年前搬家办理了电话停机、一直没有销户,最近收到电话公司的催款通知,上边有很多话费和滞纳金。有的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电话欠费问题。但银行2、3年以后才想起催款,电话费还没有滞纳金多。”这种情况从法律上不一定有还款义务。完全可以。但是,对于当事用户来说,会被记录到银行的个人诚信“黑名单”里。

  另外,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被一些社会舆论称之为诚信“黑名单”,这很明显具有对一个公民名誉权贬损的含义,尤其是这个系统限制公民的信贷权利。同时,当这个系统和电信、社保等联合起来以后,对公民的诚信“否定性”评价更加严重,公民的财产权益被限制更多。在个人信用活跃的现代社会,出现信用偏差的客户为数不少,而这种记录上的缺陷,使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一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后,污点很难消除。

  故而,有律师建言,信用系统的建设,从立法,到实施都必须公正,体现社会性和公共参与性。而现在的情形是,很多公众被银行或者电信企业、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没有做到广征公众意见,评判标准要透明,纠错程序要公开,公民改过后的修正程序要完备等。而现有的银行信用信息系统涉嫌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公共性基础,判断标准过于草率,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益。

  据悉,在2008年,制定信贷条例草稿再次列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计划中,相关的规定会进一步完善,比如信用记录会被保存多久,条例中会有所规定。

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格式规范 基本信息报告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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