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简称“法”。比如,称全国人大制定某部法律为“立法”。但是,“法规”则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别称为“行政规章”,或称为“地方法规”,而一般不能简称为“法”,因而也不能将制定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笼统地称为“立法”。
有的媒体在报道中,称某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的媒体在报道中称,某省人大通过了《预算审批监督办法》,是用“立法”形式规范政府预算。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够准确的。按照法律规范,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应称为“行政规章”,而某省人大通过的法规应称“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