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坚信,只有在真实的组民自治前提下,才可能有建康、正当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此,国家要切实做好组民会议建设,这是核心职责。
一谈到农村的群众自治组织,众多官员、学者想到的只是村民委员会。其实,“直接民主不可操作”、不受全员会议管制的村委会是官权玩弄民权的把戏,是官权砍割民权的利器。
在社会正式组织体系末端,真正的群众自治组织必定是全员会,而决不是什么委员会、代表会。即使此类委员会是必要的,如何设置它们属于民权范围,而国家的正当职责是建设全员会。但村组法及其实践把自己的正当职责抛到九宵云外而直接占领委员会建设的民权领地,犯了既失职又越权的双重错误,大量造就了上述把戏和利器。
此文建议国家建成如下品质的组民会议:
其一,这种组民会议不是屈附在委员会之下召之而来驱之而散的临时应命聚集形态,而是一种常在机构。平时,它是 “最小化”的隐在机构,一当受到公共需求的“点击”,它立即展开为显在机构。
其二,它具有真实的直接民主运行机制,能够以直接民主方式对公共需求随时作出敏捷响应。
其三,它没有异于组织成员公共利益的自身利益,其组织利益与成员公益同质同构。
其四,它具有完整的内务自主权。具有下属机构设置决策权,例如是否设置组民委员会和其它专业组织、各组织的人数是多少等等决策权;享有组织制度制定权,例如首脑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制定权、公共财产管理制度制定权;享有组内制度(如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等等)改制决策权;享有公共财产处置权;等等。
其五,它在社会组织体系中享有社交平等权。享有与政府、企业、学术等等组织的平等对话权、平等谈判权、平等交换权、平等诉讼权。
其六,组民自治的一切权力归组民会议。国家不对它的下属机构受权,只将权力受给(还给)组民会议。
只有这样的组织才是底层真正的群众自治组织。如果国家意志真想推行基层直接民主群众自治,就必当建成如此组织。
如上组民会议建成后,农村土地改制的各种计策可大有用武之地。笔者坚信,国有化、村有化、私有化等土地改制计策对全国农村都不具有普适性且各自都有特适性。例如村级经济高度发达的某些村的劳力已经全部进入村办、私办、外资等等非农产业,因而各组民会议很可能一致同意土地村有化;其它各种改制计策也各有其适用地盘。因此,学者当从大一统思维模板中跳出来走入民间,把土地改制计策献给组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