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土地所有制
从法律上看,英国的土地所有权观念是非常特别的。自1066年以来,英国的全部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也就是说,英王(国家)是惟一绝对的土地所有权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以某种方式持有土地。在英国,持有土地所受的条件限制总称"土地保有条件",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有关他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叫做他的产业权。
英国的土地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英王(国家)所有,但完全拥有土地权益的土地持有人纯粹是该土地的永久占有者,只要他不违反土地法、土地规划或侵犯他人利益,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占有和使用土地。因此,在实际中这些土地持有人也往往不严格地被称做地主。
(2)土地管理机构
英国在中央一级没有设置统一的土地管理机构,而是由若干部委分类管理。农业用地,由农渔食品部土地管理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农业用地的使用、统计、地籍管理与绘制土地分类图。森林和林业用地,由林业委员会管理。城市用地,由环境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