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10年,美国C-SPAN电视台完成了一项史无前例的任务。所有在世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包括九位现任大法官和三位退休大法官,首次全部同意接受该电视台的独家访谈,话题涵盖最高法院的历史、职能、传统和规则,以及大法官的司法理念、行事风格、相互关系、个人偏好等等。随后,C-SPAN将这些珍贵的访谈内容结集出版,并附录了对六位最高法院“专家”的采访,这就是《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一书。
180年前,托克维尔曾观察发现,在美国这个民主社会中,最高法院的这些大法官是唯一的“贵族阶层”,他们的训练、习性、爱好、观念,对民主的激情与弊端形成了有力的平衡,同时也在深层次上提升了民主的活力和品性。这种“贵族气息”,也是我在阅读《谁来守护公正》一书时,扑面而来的感受。对比中国今天的司法状况和法官素养,不免让人望洋兴叹。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大法官们言谈举止间透露的贵族气息,并非某种傲慢与偏见的心态,也不是激起敌意和不信任的因素,反而是引发人们由衷敬重的东西。他们的使命感与自豪感,完全来自整个社会对司法独立价值的认同、对权利的尊重、对权力的警醒,以及对法治宪政的信念与信心。
因此,在阅读本书时,就“谁来守护公正”这一问题而言,我并没有太多疑惑,其答案当然就是这些地位煊赫的大法官。我心中一直想要进一步探明的问题是:为什么美国人民可以说不出法官的姓名,想不起他们判过的案子,却还普遍地尊崇和信任他们?到底是什么赋予这群法官守护公正的资格?他们凭什么就能说了算?该书通过大法官们的现身说法,为我的上述疑问提供了比较生动全面的解答和启示。
首先,大法官们对美国最高法院的独特制度职能有着基本的共识和反复的践行。这一职能的核心就是:唯有经由权威而独立的司法判断,才能确保宪法至上和法治统一。每年最高法院收到的申请复审的案件多达8000多件,但大法官们最终只从中选取大约80件进行审理。他们受理案件的标准不是因为它们是否错判,而是为了确保联邦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我们只关注那些对我们的政制运转至关重要的案件”。而要确保法治的统一,就必须捍卫宪法至上的原则。在这方面,所有的大法官都当仁不让、毫不犹豫地指出,最高法院的职能就是公正、忠实地解释宪法和法律,正如罗伯茨首席大法官所言,“我们的政体之所以举世无双,在于它受法治约束,拥有一部必须由法律人和法官解释的成文宪法。”法官们的这一立场,实质上是在重申和践行宪法对司法职责的规定、联邦党人对司法权力的阐明以及马歇尔大法官对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因为在这些大法官看来,法治的真谛就是可以在最高法院证明世界最强大的政府可能是错的。只有依循这一根本的司法理念,大法官们才能成为民主社会的中立裁判者,才能使法治的精神超越政治意识形态之争,才能在时代和观念的变革面前,谨慎呵护民主正义,安然渡过一个个危机。
其次,大法官们之间构成一个平等的法律知识的共同体。在他们心目中,无论怎样的司法理念、政治立场、资历背景、个性风格、民情舆论等,都得服从于某种共享的法律知识和规则意识。这是一群法律的精英,他们没有刀剑和钱袋,唯一依靠的就是判决意见中展现出来的法律论辩的力量。罗伯茨大法官说:“当我们作出一个判决时,我们依据的是法律,而不是政策上的偏好。”肯尼迪大法官说:“法官经历教给我一件事,你不是法庭里唯一一个客观、公正、中立、博学、没有偏见的人。”金斯伯格大法官说,“你会对这里在工作上的高度合作性感到惊讶。……斯卡利亚大法官说过,他刚到最高法院工作时,和布伦南大法官意见分歧最大,但他却把布伦南视为他在最高法院最好的朋友,而且布伦南也这么认为。”布雷耶大法官则说:“我从来不按自己的偏好判案”,“我们有三亿国民,就可能有九亿种观点,在许多问题上,人们都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尽管大家有大量分歧,但他们都会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正是这样一个动态的合作关系,使大法官们有了一致的使命和法律的关怀,得以分摊任务,共担责任,相互扶持。
第三,大法官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法律人之间,还构成一个伦理的共同体。他们非常注重道德自律和行业自制,共同维护这一机构和职业的圣洁性。严格公开的提名、听证和确认等机制,本已使选拔出来的大法官在知识和伦理上都出类拔萃,而现任的大法官们,也在不断自我审视,确保他们以正确的方式履行职责。可以说,自觉的伦理要求,已经渗透到大法官们行事为人的方方面面,最高法院整个机构也处处体现出这样的道德准则。大法官们的保守、低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伦理习惯的使然;他们不会在正式开庭前就案情进行交流,“不希望在庭审前有任何拉帮结派、勾兑游说的现象出现。”同事对某个案件的确切想法,都是在庭审时通过他的提问才首次知晓。正如肯尼迪大法官所言:“我们各自的职业伦理,都要求大家必须保持一定距离,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大法官也不会与律师进行单方私下的联络。甚至对法官助理也有苛刻的“三十秒规则”:如果有人看到法官助理与记者谈话,助理三十秒后就得被开除。所以卡根大法官说:“穿上法袍,你就不再是平时的你。你将不带个人好恶地公正适用法律。这是一个意义重大的象征。”这样一来,反而保证了大法官们真诚开放、勤勉尽责,处理这个国家十分重要的事务,使最高法院成为一个“运作良好的机构,值得美国人民引以为豪”。独立意味着责任,自由意味着尊严,这样的辩证关系在大法官们伦理实践中得到了最生动的写照。
第四,大法官们隶属于一个伟大的法律传统,使得他们能够怀着谦卑敬畏、战战兢兢之心,认真履行神圣的职责,不辱自己荣耀的使命。接受采访的每位法官,无不津津乐道于这一悠久传统,并把自己视为这个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斯卡利亚大法官说:“传统是一个机构的基石。最高法院已运转了220年,它的伟大传统会时刻提醒人们注意这一事实。”肯尼迪大法官说:“你没法恪守你不敬畏的事物,不会维护你不了解的东西,更不会去捍卫你不知道的事情。”索托马约尔大法官说:“正是传统,在一个更宏大的时空里指引着我们,提醒我们所扮演的不只是个人角色,而是带有制度重要性的角色,而这一制度的重要性要大过我们自己。”斯蒂文斯大法官则说:“它多年前怎么运转,现在就怎么运转。我们的工作模式注重延续传统,并没有太大变化。”这种伟大的传统,也体现在前任法官的画像、法院大楼的建筑以及严肃的审判仪式当中,让你感觉到个人的渺小,法律的庄重。一如大法官的传记作者比斯丘皮克指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之所以不愿突破常规,喜欢遵循既定节奏和运行模式,如此重视历史积淀和传承,是因为“在最高法院,历史是法庭辩论和智识交流时很有用的工具。……最高法院之所以变化缓慢,并不是因为它天然如此,也不是因为这个机构顽固地拒绝变革,而是因为它理解保持连续性、恒定性的价值,而这是其他两个政府分支无法做到的。”制宪者不希望最高法院是对政治变化做出即刻反应的机构,而是希望它的判决基于法律规定和历史传统,来源于那些有助于实现公正的远见卓识。“你不希望充斥政界的那种肮脏、丑陋的氛围,影响到最高法院的判决。”所以,传统构成了最高法院的骨骼。
第五,在捍卫法治传统和宪法尊严的同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其实是以司法的方式呼应了民众的根本诉求,从而赢得了人民最为广泛恒久的支持。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具有复杂性。司法要尊重民意,但不能以违背司法逻辑的方式迎合民意短期盲目的需求。在容忍民众以民主方式对判决不断抗议的同时,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却以自身一以贯之的司法形象,赢得了人民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事实上,宪法本身就是人民世俗的圣经,其生命的权威和源泉自始至终来自于人民。大法官们清楚认识到这一点,肯尼迪大法官就说:“借助这些历史宣言和法律文献,美国人民有了自己的形象、自己的身份,对何谓美国人民有了真正的理解。”所以托马斯大法官才说出这段感人肺腑之言:“当我审理案件时,我的重心会更多地放在普通公民身上,而不是那些评论我们的人。我关注的重点不是那些写法律论文或者教宪法的人,而是在葛底斯堡来找我的那个人,在‘家得宝’碰到的人、那些刚从前线回来的人以及孩子们的老师。”因此,最高法院虽然不操纵舆论,不宣传推广,相对远离公众的关注,但其实它并不神秘,它程序公正、判决公开,从来就没有真正远离过人民。难怪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欣慰地指出:“让我惊讶、赞叹,进而对我们国家有信心的是,原来广大人民是那么信任最高法院。”
以上是我根据《谁来守护公正》一书中大法官们的访谈,从五个方面总结的最高法院及大法官们赢得崇高地位的缘由。必须说明的是,大法官们之所以能够说了算,并不在于其具有什么神人的身份或绝对的权威。恰恰相反,他们能够说了算,是因为他们生长于深厚的法治和自由的土壤,更是因为他们在权力制衡格局中受到的各种有形无形、内在外在力量的约束。用最高法院记者团团长丹尼斯顿的话说,“最高法院的自我认知非常清醒。它非常明白自己在政治、社会或法治中的角色。”在这样的定位中,大法官们从没想过要滥用权力。事实上,离开这些土壤和力量,他们将一事无成。一个国家,除了那至高的宪政和法治,任何权力、个人或机构如果试图凌驾于一切之上,那只会以混乱或窒息来取代社会的秩序和权威。在这个意义上,我非常认同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的至理之言:“最高法院的历史,并不是某位大法官的历史。最高法院的历史,是由每位大法官的思想理念、写作风格、思维方式、裁判方法汇聚而成的,每位大法官都做出过有价值的贡献,但没有一位大法官能够代表最高法院整体。”
这才是真正的“大法官说了算”,因为他们知晓自己的责任、使命及其限度所在。在伟大的事业面前,人自然会谦卑谨慎下来;只有干着渺小自私的事情,人的野心才会无限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