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业萌芽于古代罗马,但正式形成却是在17、18世纪的近代欧洲。1660年11月,英国出现旧船、废船拍卖;1689年2月又有绘画及手稿拍卖;1739年首次拍卖房地产等。近代欧洲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第三个里程碑,并因此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过程的又一高峰。其主要表现为:
拍卖机构大量出现。1744年和1766年,当今世界上两大拍卖行------苏富比和佳士得,分别在伦敦成立。当时伦敦已有60多家大大小小的拍卖行,拍卖业十分红火。1744年3月,苏富比举办首次拍卖会,拍卖标的是某贵族遗留的数百本书籍,拍卖成交额826英镑.1766年12月,佳士得举办首次拍卖会,拍卖标的是某贵族遗留物89件,拍卖成效额176英镑.在两大拍卖行成立前后,一些日前在世界上享有盛名的拍卖行相继问世。
拍卖市场初步形成。欧美国家的拍卖业开始兴旺起来。从英国伦敦到德国汉堡,从奥地利维也纳到美国费城,功能齐全的新型拍卖行大量露面。荷兰以拍卖农副产品见长,英国以拍卖艺术品、马匹、羊毛、茶叶见长;美国则主要拍卖欧洲的生产资料等。
拍卖法规逐渐完善。1677年,英国《禁止欺诈法》中已含有拍卖条款:“拍卖商可代表卖方和买方签署经双方要求或为顾及双方利益而设立的任何合同,以便合同之履行。这类合同涉及土地或商品拍卖标的之价值,当在10英镑以上。”1845年,英国出台《货物买卖法》;1867年实施《土地拍卖法》;1893年又在《货物买卖法》中设立拍卖条款。1901年美国在《统一商法》中明确设立拍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