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理论的勇气
发表时间:2008-1-13 11:53:00 阅读次数:645
在今天已经很少有一部法理学作品能让我愿意也能够一夜读完了。但是方孔先生(这似乎是一个化名)的《实在法原理——第一法哲学沉思录》却能够做到。这对于我而言,实在是一件有些欣喜的事。我首先要说的是,这是一部很有理论勇气的作品。所谓理论勇气,在我看来,不仅仅是指研究能够挑战政治权威或闯入政治禁区;也不仅仅指研究能向学术权威叫板。更重要的是,有理论勇气的作品能够并且敢于和善于用最适当的语言和最清晰的逻辑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立场,并且愿意并随时准备接受任何理论上的质疑和挑战。在这个意义上,方孔先生的作品彰显了这种勇气。
对于这一点,我愿意说得更多一些。不讳地说,当前国内法理学领域出版的作品,可谓汗牛充栋车载斗量。但是,让人愿意读下去并真正能有所收获的不多。这首先是学术的原创性问题,相应地,也是学术的自主性问题。按照李泽厚先生的说法,八十年代以来,国内理论界涉及到纯粹理论的作品很多,但很少具有原创性,并且缺乏清晰的反思意识。包括刘小枫甘阳之流,莫非如此。这些人的问题意识与话语方式都是西方的,其学问再貌似高深莫测,表达再云山雾罩,也仅仅是搬运工的角色,甚至还是蹩脚的搬运工角色。这种学问唬中国人可以,要和国外真正的大学者们交流,却底气不足,甚至资格都没有。试想,要和德国学者来谈韦伯或者施密特,这的确是一件需要资格的事。当前国内法理学和法哲学领域的研究,也或多或少沾染了这些习气。在德国谈中国法学,在中国谈德国法学,两边通吃,两边都是一笔糊涂帐。有些作者基本上到了没有西方权威法学家的引注就不能开口说话的地步。其法理学作品每个角落飘荡的都是蓝眼睛黄头发的外国人的影子,就是没有作者本人的影子。年轻的读者倘若读到这种作品,往往容易陷入大量断章取义似是而非的语言迷宫之中,由此精神分裂自卑彷徨。这种装神弄鬼胡里花哨的作品,严格来说,就是没有理论勇气的作品。
出现这种局面,与中国学术规范的建设有一定的关系。众所周知,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由于一些学者的大力倡导,中国的学术规范初步确立起来了。这是学术进步的表现,有助于学术交流和知识的积累与传播。但是,现在的局面无疑走向了极致。导致很多年轻的学子以为注释越多术语越花哨的作品,便是学术色彩越浓由此理论水平越高的作品。我曾经看到一篇公司法的作品,里面竟大量充斥着康德、福柯和德里达的话语,有没有必要是一回事,但至少让人莫名其妙。企图通过引用学者或者作品的深度,来装饰自己作品的深度,这是非常幼稚的学术态度,在当下却大为流行。譬如有些作者说出了一个观点,便一定要掐头去尾地引用几个西方法学家类似的话来证明之。孰不知这种论证方式是有没有效力的。权威法学家也说过类似的话,仅仅能表明你的观点和权威“英雄所见略同”,但并不必然能论证你的观点就是正确的。这种论证方式和文革时期毛语录之引用没有什么两样,都是狐假虎威。众所周知,引入学术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更清晰更精确地表达思想,决不是为了阉割思想取消思想。而面对今天法理学界出现的“学术彰显,思想萎缩”的局面,我们需要质问的是:这种“学术”还是不是真正的学术?
正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方孔先生的《实在法原理——第一法哲学沉思录》是一部具有理论勇气的作品。这不仅仅因为他的作品具有强烈的反思意识,彰显了鲜明的学术自主性和问题意识;更为重要的是,他有一种清晰表达并愿意接受任何理论质疑的勇气。作品语言活波坦率,思路清晰平实,决不云山雾罩故弄玄虚,让读者能够准确地把握并深入到问题的中心。一部貌似深奥的法哲学作品,让人阅读起来却如坐春风,这是极不易的。也许有人会认为它的“学术性”不够;但相对于那些没有思想的恍如僵尸的“学术作品”,我却更喜欢它。思想这种东西,其实最简单。只要你能够说得清楚,特别是用最清晰的语言说清楚,就一定能被人理解。除非你故意要不让人明白或没有能力让人明白。记得有个笑话:说某先生喜欢上了某小姐,有一天瞅了个机会便向她表明心迹。遗憾的是,我们的男士咬文嚼字引经据典说了一大通(说不定还引用了柏拉图或维特根斯坦呢),小姐依旧云里雾里不明所以,急得男士鬼跳脚,索性暴叫一声:小芳,俺爱你!小姐闻之羞赧一笑:何不早说!可见,勇于并善于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的确需要一种勇气。对于学者而言,这种勇气便是理论的勇气。
而方孔先生的这部作品,便是这样一部具有理论勇气的作品,体现了一种大无畏的学术姿态。在整部作品中,作者能较好地把握读者的阅读心理,娓娓道来,字里行间呈现出一种内在的连贯的对话线索,让读者亦步亦趋渐入佳境。虽然在序言之中,作者一直标榜乃至揶揄自己半路出家的学历背景,但这无伤大雅,恍如那半路杀出的程咬金,尽管只有三板斧,却招招致命,让人惊骇。当然,称道这本书的理论勇气,并非说它在具体观点上并无可堪商榷之处。譬如作品里一个关键词汇“自然法”,其意涵便显得混乱游移。作者在文末也很坦率地表示:本部作品的关节之处,在于“没有对那神秘的自然法做出具体的说明”。但他随后很自信地表示,在即将出版的《自然法原理》中会做出“严密、精确和清晰”的界定。即便如是,我们其实依旧可以在作品的第八章清楚地见识到自然法的基本涵义:即,“自然法乃是蕴于社会现实中的客观存在,自然法的全部就是蕴于一个社会中的客观规律的全部”。无疑,作者对于自然法的这种界定,对我们很多人来说是不能苟同的。至少对我来说是如此。由此,让我们对《自然法原理》的出版拭目以待,并祈望这样坦率的法学作品越来越多。
张海斌
2008年1月13日读后
方孔著:《实在法原理——第一法哲学沉思录》,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